
張小雪是廣州某皮制品有限公司員工。
2018年2月,張小雪與公司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就此終結,張小雪離職。
2018年4月4日,張小雪向公積金中心遞交投訴信,請求公積金中心為其追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公司未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018年4月25日,公積金中心經核查后,向公司作出《責令限期辦理決定書》,查實公司未按規定為張小雪繳存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責令公司為張小雪補繳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單位應繳存部分住房公積金合計814元到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訴求。
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公司與張小雪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確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就此終結,上述約定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各方權利義務的自由處分,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約定,合法有效。張小雪反悔后再次主張補繳住房公積金,不應得到支持。公積金中心未充分考量民事糾紛的處理和當事人意愿,亦屬不當。
住房公積金中心辯稱,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具有強制性,單位和職工不得協議免除。雖然公司聲稱其與張小雪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已協商一致,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就此終結,不再追究任何經濟責任。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具有強制性、義務性、專項性,且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實行專戶存儲,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單位和職工不得協議免除其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于公司與張小雪能否對住房公積金自行約定免除單位繳存義務的問題。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義務性、專項性,用人單位負有將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的法定義務,未經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免于繳存,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不因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約定或勞動關系的解除而自然免除。因此,公司主張與張小雪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約定雙方不再追究任何經濟責任,是雙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自由處分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案號:(2019)粵71行終1819號
【法條參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