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17日,蘇小妹到南京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18年3月18日,班長找蘇小妹談話,蘇小妹認為是同事李某告狀,3月20日上午8點10分左右,蘇小妹在公司北門門口打了李某一個耳光。
2018年4月19日,公司在征求工會意見后,以蘇小妹在公司轄區內毆打他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蘇小妹向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1256元。
2018年8月9日,仲裁委作出裁決,對蘇小妹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蘇小妹不服,提起訴訟。
蘇小妹認為,我與同事之間的確因工作上的事情產生過糾紛,但出發點都為了公司利益,我在發生糾紛次日下班時,恰巧在公司大門外,遇到與之發生爭吵的同事,出于義憤上前用手背在其臉上輕輕拍了一下,未對其造成任何實質性傷害,事后雙方未報警。同事是一名很強壯的男性,無論在身高和力量上我都無法相比。
作為瘦弱女性的我,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對其實施毆打行為,公司以此為由判定我的行為構成毆打,并解除勞動關系,明顯屬于處罰過重,不符合訂立規章制度的本意。且事發地點在公司大門之外,未造成負面影響,事發后我積極配合公司處理,表示悔過和作出書面檢查材料。
因此,我的行為固然有錯,但并未達到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行為系違法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81256元。
公司辯稱:根據《懲戒基準》規定,員工在公司轄區內打架斗毆、毆打他人,或指使他人實施毆打的行為,可以解雇?!稇徒浠鶞省返?.7條規定:公司所有勞動規章制度在發布或告知后對適用區域內所有適用對象有效。適用區域指公司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及公司管理權限合理擴展的區域,如公司廠區及廠區周圍、公司宿舍、公司停車場、停車棚、班車、公司安排的位于廠區以外從事公務活動的場所,如會場等,在本基準中統稱為“公司轄區”。
蘇小妹在公司北門門口對其他員工扇耳光,影響惡劣。在仲裁庭審過程中,蘇小妹當庭指認了發生扇耳光事件的具體位置,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權證等證據,證明在公司土地使用權證范圍。被打員工從公司廠門走出,走向班車上車點的途中,蘇小妹實施打入行為符合上述“毆打他人”和“公司轄區”的規定,公司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懲戒,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且依法通知工會,程序合法。因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庭審中,公司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南京門前三包管理辦法、百度衛星地圖和街景圖打印件,證明蘇小妹實施打人行為的位置在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和門前三包范圍,且被打員工在走出廠門,去往班車上車點的路途中,屬于《懲戒基準》規定的“公司轄區”。
蘇小妹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事發地點在公司大門外,不在公司轄區內,且蘇小妹因工作和同事發生糾紛,出于義憤拍了同事一巴掌,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不符合“毆打他人”的定義。
法院查明,《懲戒基準》(2017年6月1日實施)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修訂,公司進行公示并組織蘇小妹學習?!稇徒浠鶞省返?條違紀懲戒種類第1-12條規定:在公司轄區內打架斗毆、毆打他人,或指使他人實施毆打的行為,可以解雇;第1條總則第1.7條規定:公司所有勞動規章制度在發布或告知后對適用區域內所有適用對象有效。適用區域指公司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及公司管理權限合理擴展的區域,如公司廠區及廠區周圍、公司宿舍、公司停車場、停車棚、班車、公司安排的位于廠區以外從事公務活動的場所,如會場等,在本基準中統稱為“公司轄區”。
法院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懲戒基準》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蘇小妹知曉,對蘇小妹具有約束力。蘇小妹在公司北門門口,屬于《懲戒基準》規定的“公司轄區”,蘇小妹打了同事李某一個耳光,符合《懲戒基準》規定的“毆打他人”行為。
公司根據《懲戒基準》的規定,對蘇小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且程序合法,公司無須向蘇小妹支付賠償金。
蘇小妹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81256元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蘇小妹的訴訟請求。
案號:(2018)蘇0113民初5222號(當事人系化名)
小編溫馨提示:打人耳光有風險,輕則丟工作,重則身敗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