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懷著七個月身孕的律師閨蜜打電話過來時,我正欲努力解決左手快要遞到嘴邊的美食,一看是孕婦的電話,右手隨手在桌布上一抹,滑屏接聽。
“在干嘛呢?”一聽孕婦這語氣,似乎有點風雨欲來的架勢。
“沒……沒在干嘛。”左手不自覺得把快到嘴的美食移開了一段安全距離,端正姿勢,認真聽孕婦的“訓話”。
“咨詢你個勞動方面的問題,你說如果我現在流產了,那我老公有沒有護理假?”
“吧嗒”左手一個顫抖,美食就這么抖落到桌上了。
“呸呸。你說什么呢,不準說這些亂七八糟的話。”與孕婦永遠都不能在同一個思維空間里聊天,注定會聊死。
“專業問題,麻煩專業點回答。”孕婦完全不理會我的異議,霸氣到底。
“呃,這個問題,呃,我還真沒研究過。好像是沒有的吧。”好吧,你是孕婦,你最大。
“沒研究過?那好吧,那你趕緊研究一下吧,把結果告訴我一聲就好。我先吃飯了,有空再聊,拜。”
掛了電話,仔細思考了一下閨蜜提出的問題,無解。還是先填飽肚子再研究研究。
酒足飯飽,研究工作正式開始了。
問題:妻子流產,丈夫有沒有護理假?
一、國家層面有關護理假的規定
關于男職工在配偶生育期間所享受的帶薪假期,目前法律界似乎對此并沒有統一的稱謂。律師同行之間交流討論時,有稱“護理假”,有稱“陪產假”,還有稱“陪護假”的。雖說稱謂不同,但也沒有影響彼此之間的交流和公眾的理解。
那國家層面上,對于男職工這一帶薪假期究竟是采用何種稱謂呢?
國務院于2016年12月30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人口發展規劃(2016-2030年)的通知》(國發〔2016〕87號)第三節規定“完善家庭發展支持體系 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兒養育、青少年發展、老人贍養、病殘照料、善后服務等在內的家庭發展政策。完善稅收、撫育、教育、社會保障、住房等政策,減輕生養子女家庭負擔。完善計劃生育獎勵假制度和配偶陪產假制度。”此處的稱謂為“陪產假”。
而縱觀于2015年12月27日修訂,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并無有關男職工配偶陪產、護理的表述,僅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此條款僅為概括性規定,連護理假或陪產假之類的字眼都沒有。
綜上,就目前的勞動法體系范圍內,國家層面并未對男職工的陪產假作出細致可供操作的規定,而將相關的立法權限交由各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具有立法權限的職能部門根據當地的具體實際情況制定并在各自轄區內施行。
二、地方(部分)層面有關護理假的規定
通過法律檢索網站檢索各省、直轄市有關陪產假(護理假)的規定,選取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四大經濟大省市作為主角,“最長假期”和“最短假期”省市作為配角,并作簡單分析:
(一)四大經濟大省市
1、廣東省
2015年年底,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正式出臺前,全國各省市尚處于觀望狀態,翹首期盼國家規定一塵埃落定,再制定相應的地方性規定。但唯有廣東省趕在2016年元旦前夕,于2015年12月30日出臺了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開始同步施行。彼時,筆者尚仍在蘇州工作,同事們紛紛向筆者表達了對廣東這一改革開放“杰出代表”時刻走在時代前沿的稱贊。
可萬萬沒想到,時隔十個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次進行了修訂。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9月29日公布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條規定:“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該次修訂主要是為了完善配套政策,做好與國家政策的銜接,并通過與其它省份地區政策的比照,從而避免與上位法沖突,避免因政策差異大而影響社會公平。
本次修訂最實質性的變化是女職工的產假由128天變更為178天,其他修訂主要是針對再生育政策和相關審批的調整。
2、北京市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3月24日公布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3、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2月23日公布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4、江蘇省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3月30日公布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由此可見,四大省市有關男職工陪產假假期基本相當,除北京為十天外,廣東、上海和江蘇均為十五天。而在稱謂上,除江蘇省稱為“護理假”外,其他三省市均稱為“陪產假”。
(二)“最長”和“最短”
1、“最長假期”
(1)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5月27日公布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2)云南省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3月31日公布的《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河南省給予男職工的護理假為一個月,也就是說,如果足夠幸運的話,護理假最長能享受31天,最短的也有28天。而云南省則統一按30天享受護理假。
2、“最短假期”
(1)山東省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1月22日公布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2)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山東省和天津市給予男職工的護理假期均為7天,相比云南省和河南省簡直差了一大截呀。
擇選的8個省市,對于男職工在配偶生育期間所享受的帶薪假期的稱謂不一,廣東、北京和上海均為“陪產假”,而另外五省市則稱為“護理假”;具體所享受的假期天數亦有較大差別。雖稱謂的不統一并不會對公眾的理解產生錯誤指引,但也從這一個小小細節說明勞動法領域國家與省市規定的不銜接性。
當然,各省市關于女職工流產時,男職工有無陪產假(護理假)這一問題卻保持高度一致性,均沒有做出任何規定。
三、見解
綜合國家規定和地方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法規賦予陪產假(護理假)的目的在于讓男性員工在配偶生育期間得以予以陪護及照料,有利于男性分擔生育責任,關愛女性,也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兼顧工作和家庭的需求。然而,遺憾的是僅是針對配偶生育期間,而未將配偶流產期間包含其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可享受98天產假,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由此可見,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賦予了女職工生育和流產期間休息休假、恢復身體健康的權利。
而地方層面,部分省市的流產假相比國家層面而言,對女職工的保護力度更勝一籌。如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而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對女職工流產時所享受的產假規定更為細化,明確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十五日;滿三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三十日;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四十二日;滿七個月引產,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享受產假九十八日。
筆者認為,既然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生育和流產情形均給予一定的帶薪休假,說明女職工無論是生育還是流產,對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同樣會造成嚴重的傷害,需要得到有效的休養才得以恢復健康。這是公眾的普遍認識,更是法律法規對人們需求的反饋。但法律法規在陪產假(護理假)問題上卻給予了區別對待。
針對目前的勞動保障和計生委部門對于妻子流產的丈夫護理假問題均沒有作出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可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給予男職工在配偶流產期間一定的帶薪假期,體現單位對職工的關懷。說不定可以獲得職工的青睞喔。
簡單的研究工作告一段落,只是所得到的研究結果,孕婦大人一定不滿意。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撥通閨蜜的電話。
“在忙嗎?”
“沒,在陪我們家女兒看書。”大人,您現在揣在肚子里的寶寶還不知道性別呢,您家兒子可是一直嚷著要個弟弟,默默在心里吐槽。
“上次你說的那個護理假問題……”
“有結果了?還挺快的嘛,再接再厲。結果就不用告訴我啦,有空的話再花點時間研究一下其他實務問題,姐看好你哦。加油。”女人善變,懷孕的女人更善變。
“嗯嗯,謝謝你這么看得起我啊。”真想掬一把辛酸淚。
“當然啦,姐一向很待見你的。有些實務問題很不起眼,導致大家都不約而同地忽視了它們的存在。你應該多去挖掘挖掘,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執業能力。”
畫風一下子轉得那么快,有點反應不過來。轉念一想,人生得一閨蜜如此,督促自己進步,實乃一大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