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就執行《關于完善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43號)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沈勞社發〔2009〕4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屬于我市城鎮戶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應參照沈勞社發〔2003〕41號等文件規定,計算應參保時間;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從業人員中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已參加我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人員,參照沈勞社發〔2003〕41號等文件規定及辦理養老保險時間,確定應參保時間(含43號文件發布后已辦理參保的人員)。
二、上述人員(含43號文件發布后已辦理參保的人員)首次應參保至辦理參保手續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可按沈人社發〔2009〕14號文件規定,辦理分期補繳或退休時一次性補繳。未在2010年1月31日前,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緩繳手續的參保人員,視為退休時一次性補繳。
三、本通知與《關于完善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43號)一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