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的火爆,掩蓋了在這種火爆場面背后的一些隱患,如一些企業盲目的與一些小中介、小機構的派遣公司合作,可能風險不但沒有降低,反而是增加。這就必須弄清《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新規定,從而選擇與符合新法規定的優質派遣公司合作,才能雙贏。新法有如下幾大重要規定:
◆派遣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五十萬元
新法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禁止轉派遣、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間的轉派遣、再派遣
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新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對于以上規定,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十萬的標準,將使得一部分缺乏資質的小中介、小機構退出派遣行業。當然目前也有一些達不到新法要求資質的小公司已經開始重新注資,但是這種臨時的注資并不能馬上提升專業、服務等方面的實力。
另外,新法關于禁止轉派遣、再派遣,包括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轉派遣、再派遣,這對于整個行業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將鏟除這顆行業毒瘤。轉派遣、再派遣現象在目前的派遣行業當中非常嚴重,它不僅影響整個行業的發展,而且在新法的環境下,必將給用工單位帶來巨大風險隱患,而最倒霉的可能是勞動者。
上面四項規定實質上是相輔相成,環環相扣的。禁止轉派遣、再派遣與“連帶責任”的規定,都是對于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一種保護,因為連帶責任,用工單位不得不選擇優質可靠、實力強大的派遣公司合作,否則連帶責任的條款將會給用工單位帶來不小的麻煩。而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十萬的要求都是對于派遣公司的實力的檢驗,沒有一定的資本和實力,在這樣的條件下是做不下去的。
新法對勞務派遣的規定,對于整個行業來說,將引導派遣行業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而對于具體的派遣公司來說,是好是壞,就看在這樣的競爭中如何做強做大。對于用工單位來說,只有選擇優質的派遣公司,才能真正達到選擇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