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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餐廳排隊買早餐摔傷是工傷嗎?| 人力資源法律

 吳倩漣系維利公司物料計劃員,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至12點,下午13點30分到17點30分。

 

2015年1月13日早上7時49分左右,吳倩漣在公司二樓餐廳排隊買早餐時,因地面濕滑而摔倒受傷,后被送去長安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第5骶椎骨折”。

 

2015年1月23日,公司向東莞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5年3月20日,東莞社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吳倩漣不服,向東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東莞社保局以原認定有誤,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吳倩漣的前述受傷符合“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于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決定予以認定為工傷。

 

公司對此不服,向東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東莞市政府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餐廳并非吳倩漣的工作場所,打早餐也并非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東莞社保局認定為工傷屬適用法律錯誤。東莞市政府決定撤銷東莞社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重新處理。

 

吳倩漣不服,向東莞中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東莞中院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本案中,吳倩漣在公司的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至12點,下午13點30分到17點30分。吳倩漣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時49分左右在公司二樓餐廳排隊買早餐時因地面濕滑而摔倒受傷,其發生受傷事故的地點位于廠區范圍,也是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吳倩漣用完早餐后即需投入工作,而用餐為勞動者開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時間界限內,可以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一部分。

 

因此,吳倩漣的受傷屬工傷,東莞社保局認定吳倩漣的受傷為工傷,并無不當。東莞市政府對該《認定工傷決定書》予以撤銷,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公司上訴】

 

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

 

吳倩漣因準備就餐而不慎受傷,并非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而受傷。此外,其在雨天穿著高跟鞋而滑倒,其本身在此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審判決】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第十一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吳倩漣在公司的上午上班時間為早上8點至12點。吳倩漣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時49分左右在公司二樓餐廳排隊買早餐時因地面濕滑而摔倒受傷。其發生受傷事故的地點位于廠區范圍,是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吳倩漣用完早餐后需投入工作,而用餐為勞動者開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時間界限內,可以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一部分。

 

此外,吳倩漣是否在雨天穿高跟鞋致傷,不是法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的情形。因此,吳倩漣的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東莞社保局認定吳倩漣受傷屬于工傷并無不當,原審判令東莞市政府重新做出復議決定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6)粵行終1264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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