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基于業務需要,臨時性、短期性地指派勞動者至本單位其他部門支援工作,且工作內容不超出勞動者技能范圍的,應認定用人單位工作安排合理,對合理的工作安排勞動者應予服從。
【簡要案情】
周某于2008年9月入職泗陽某電子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周某為公司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崗位工作,同意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且需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周某工作崗位說明書載明其工作內容及職責主要包括:1.自動機設備點檢;2.機器設備的維修;3.定期對設備進行保養;4.產線保養稽核;5.不定時對機器生產的產品抽檢。
2015年11月27日,電子公司安排周某協助李某、莊某等人安裝自動流水線設備,周某以不具備該技能為由拒絕。公司表示安裝流水線為臨時性工作且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望周某予以配合,周某仍拒絕。
當日,公司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對周某作出記小過處罰。
11月28日,公司再次安排周某協助安裝自動流水線設備,周某仍拒絕。同日,公司再次對周某作出記小過處罰。
12月1日,周某再次拒絕工作安排,公司當日作出記大過處罰。
12月2日,公司就周某不服從工作安排找其談話,希望周某端正工作態度,服從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不要繼續消極怠工。后公司經上報工會,于12月3日以周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連續四天消極怠工為由向周某作出解除決定。
周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對其仲裁請求未予支持,周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周某的崗位職責雖然是維修、保養流水線,但安裝屬于其工作內容的合理延伸,周某也曾經協助安裝過流水線;電子公司亦非要求周某一人安裝設備,而是要求其協助他人共同完成,且安排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并未加重周某的工作負擔。
在周某連續怠工且多次受處罰的情況下,電子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法院遂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案號:宿遷中院(2017)蘇13民終3572號
【法官分析】
從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這決定了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應當聽從用人單位指示、安排和監督,并忠誠、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務。
用人單位基于業務需要,臨時性、短期性地指派勞動者至本單位其他部門支援工作的,屬于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調整,而不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者應服從用人單位合理的安排。
本案中,即便周某存在對流水線安裝不熟練的情形,其可在公司對其安排工作時提出增加技術人員等合理性要求,也可在工作中學習以增加自身技能,而不應消極地多次拒絕。
本案旨在倡導勞動者對待工作應持積極、勤勉的態度,珍惜學習的機會。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應根據勞動者的特長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等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工作內容的,應積極與勞動者協商,以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