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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怎么交,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人力資源法律

 眾所周知,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申報,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單位未為員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情況,比如勞動者自行通過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可以要求單位予以報銷?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基數低于工傷職工實際工資導致工傷基金列支項目數額降低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差額?農業戶籍的職工如何就未繳納社會保險進行維權?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辭職的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下面海淀法院法官將通過四個典型案例為您解讀關于社會保險繳納的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兒。

 

案例一

 

劉先生曾系某能源公司職工,擔任電子工程師,雙方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劉先生曾通過第三方公司自行繳納了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劉先生以要求某能源公司償還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某能源公司作為劉先生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劉先生繳納社會保險,劉先生亦應當依法由某能源公司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劉先生自行通過第三方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與其勞動關系真實狀態不符,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亦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上述爭議屬社會保險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依法予以駁回。

 

法官釋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現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分為企業負擔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申報繳納,個人負擔部分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代扣。勞動者通過第三方如在戶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或通過其他公司代為繳納社會保險的,均與其真實勞動關系不符,擾亂了社會保險管理秩序,因此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報銷費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二

 

吳女士于2003年8月26日入職某工程公司,擔任資料員。吳女士在職期間某工程公司未為吳女士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3月18日吳女士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雙方均認可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吳女士以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工資等為由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工程公司所收到吳女士的離職信寫明的離職理由為未繳納社會保險等,而某工程公司確存在未為吳女士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某工程公司應向吳女士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以前述法律條款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對于勞動者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當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

 

案例三

 

南先生曾系某測繪中心職工,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2013年7月26日南先生受工傷,認定傷殘等級為十級。2015年初,南先生退休。此后,南先生以要求某測繪中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為由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經法院確認某測繪中心未為南先生繳納工傷保險,按照南先生實際工資標準可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數額核算,最終法院判決某測繪中心向南先生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法官釋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繳納工傷保險,或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低于勞動者實際工資標準均屬于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如用人單位未依據勞動者實際工資標準依法申報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可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四

 

溫先生于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在某出租公司從事出租車司機工作。溫先生系本市農業戶口,某出租公司未為其繳納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溫先生以要求某出租公司支付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等為由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溫先生系本市農業戶籍,某出租公司未為其繳納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理應向溫先生支付上述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

 

法官釋法

 

若用人單位沒有繳納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施行之前的養老保險或者失業保險,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可通過社保經辦機構補繳,經補繳后,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在退休時可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于農業戶口的勞動者,2011年7月1日之前的養老保險是無法補繳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賠償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損失。因而,此類因用人單位未繳納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于城鎮戶口的勞動者要求賠償或補繳的請求,應予駁回,并告知其找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解決;對于農業戶口的勞動者同樣的請求,應當予以處理。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的不論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都能補繳,因而,此時間后的勞動者上述賠償或補繳請求,法院不予處理,并告知勞動者找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依據《社會保險法》及其它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自行通過第三方繳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免交或者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行為,均屬于擾亂社會保險費用的征收和管理秩序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用人單位須改正并足額繳納社保費用。

 

但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勞動者為增加收入,協商一致約定不繳納或者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保費用的情況,均違反上述強制性法律規定。勞動者對社會保險繳納有異議的,可到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查詢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投訴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秳趧雍贤ā穼τ萌藛挝晃匆婪ɡU納社會保險費用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可以主張未繳納社保費用期間造成的醫療、養老、生育等損失;勞動者也可以以此提出解除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繳費基數低于實際工資水平的也可以主張社會保險待遇的差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切莫為了貪圖一時的錢財讓自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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